|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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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啸、浙江铭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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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执14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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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1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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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啸 被告- 浙江铭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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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啸与你单位二倍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3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3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绍兴市马臻路45号312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裁决要点:浙江铭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陈啸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4000元;确认浙江铭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啸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日起解除等。如不服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33号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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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 2 |
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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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啸 被告- 浙江铭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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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铭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啸与浙江铭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33号),申请人主要要求被申请人浙江铭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40000元、归还一建证书、支付经济损失1600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案前调解建议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0年12月1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3楼2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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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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