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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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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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5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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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3 |
2 |
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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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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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人立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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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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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项谢银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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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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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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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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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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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5民初5609号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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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5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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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605民初5609号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5950元及相应迟延付款违约金(以5595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7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每月30天拖欠货款的2%即每月按1119元来计算违约金共计5035.5元;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拖欠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违约金为12182.49元)、律师费9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焕桃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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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 |
(2021)粤0605民初15167号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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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5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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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5167号原告广东净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516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55950元及相应迟延付款违约金、律师费9000元,共计人民币73886.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结梅、周素萍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3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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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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