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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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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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514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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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8-31 |
2 |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橙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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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614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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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4 |
3 |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橙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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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614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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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4 |
4 |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橙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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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613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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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4 |
5 |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纳觅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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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1393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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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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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日报社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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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辖终21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淮南日报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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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8-03 | 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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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联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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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680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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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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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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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31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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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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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涌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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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47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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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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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贺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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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512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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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6-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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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阳瑞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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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G37 | 2020-11-19 |
2 | (2020)苏0192民初131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傲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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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10-13 |
3 | (2018)京73民辖终47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江苏恒德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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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32 | 2019-04-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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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13700号之一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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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3700号之一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世纪联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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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3700号之一世纪联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联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370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世纪联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文字作品《真正废掉一个人的,从来不是稳定的工作》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AG国际集团”(微信号:AG-INTERNATIONAL)发布的涉案文章;二、被告世纪联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郑浩锐0755-21981123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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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21)粤0305民初480号送达公告—撤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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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8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奥伦达部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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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80号深圳奥伦达部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深圳奥伦达部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0元,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人:陈文珠联系电话:0755-86608242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010室注:本公告已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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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2021)粤0304民初109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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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98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每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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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0984号之一深圳市每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每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每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文字作品《对不起,我们公司不招35岁的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生财有道”(微信号:hhh562)发布的涉案文章;二、被告深圳市每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6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刘佳宁电话:0755-21981382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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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4 |
(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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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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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财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19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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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5 |
(2020)粤0192民初39287号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方农村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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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928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方农村报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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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9287号南方农村报社:本院受理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方农村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39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南方农村报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微信公众号广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微信号:lingdaock)中的侵权文章《毁掉你的不是平庸,而是固步自封》;二、被告南方农村报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方农村报社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应付部分由被告向原告迳付,本院不另行收取和清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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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6 |
(2021)粤0305民初74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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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45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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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452号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452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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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7 |
(2021)粤0305民初7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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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45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微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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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455号深圳市微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微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455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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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8 |
(2021)粤0305民初74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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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45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每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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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453号深圳每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每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453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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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9 |
(2021)粤0307民初130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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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09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新汇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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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新汇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汇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3095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后7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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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10 |
(2021)粤0304民初303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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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032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时代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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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0320号深圳时代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休闲】在北京30套房的小哥:人一闲,就废了!》;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彭佳璐电话:0755-219813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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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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