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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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广全与禹州市百川汇丰贵金属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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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8民初188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尹广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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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29 |
2 |
尹广武与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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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57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尹广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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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6-17 |
3 |
尹广武与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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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民初24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尹广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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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7-01 |
4 |
贾凤莲与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等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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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1215号 | 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
上诉人-贾凤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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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4 |
5 |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与仝保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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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5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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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8-19 |
6 |
王干与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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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02民初1158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王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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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7 |
尹广武与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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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2民初1946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尹广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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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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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毅、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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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23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冯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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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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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庆、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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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民终156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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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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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泉与赵慧君、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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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928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朱玉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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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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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7234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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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23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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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234号张举民:上诉人冯毅因与被上诉人张举民、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723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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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2 |
(2020)粤03民终256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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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670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逸居乐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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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670号北京逸居乐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龚爱华、北京逸居乐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相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玮娜、审判员许莹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陈颖兼任。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四、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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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3 |
(2020)粤03民终17234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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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23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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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234号张举民:上诉人冯毅因与被上诉人张举民、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9点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沈炬、审判员易静、审判员郑寒江;书记员:赵怡欣。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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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4 |
(2019)粤03民终2405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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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405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贵州利丰开贸易有限公司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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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24058号贵州利丰开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孟权因与被上诉人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贵州利丰开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原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05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37元,由上诉人张孟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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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5 |
(2018)粤03民初2486号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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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248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华天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哥斯拉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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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2486号深圳哥斯拉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华天新贸易有限公司、郑维丹、周相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玲诉被告深圳哥斯拉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华天新贸易有限公司、郑维丹、周相君、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03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原告刘文玲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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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6 |
(2018)粤03民初2486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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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24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文玲 被告- 深圳哥斯拉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华天新贸易有限公司 郑维丹 周相君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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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2486号深圳哥斯拉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华天新贸易有限公司、郑维丹、周相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玲诉被告深圳哥斯拉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华天新贸易有限公司、郑维丹、周相君、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03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文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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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7 |
(2019)粤0309民初16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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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67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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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671号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赵慧君、杨戈本院受理原告刘潇诉被告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赵慧君、杨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赵慧君、杨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6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0日10时30分在大浪龙华法院第32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铂金指公司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1031355.75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73484元(按照一年至三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应支付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2.被告智付公司对铂金指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赵慧君和杨戈在注册资本出资不实或抽逃公司资金的范围内,对铂金指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赵慧君和被告杨戈之间对前述补充清偿相互承担连带责任;4.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助理:沐凤云电话:0755-21050324邮寄样报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913室民庭邮政编码:518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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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8 |
本院受理原告宋禹辰诉被告江西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易联支付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连连银通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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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27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宋禹辰 被告- 江西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北京九购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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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易联支付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北京九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禹辰诉被告江西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易联支付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北京九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江西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易联支付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北京九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九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肖海涛电话:0791—865366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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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9 |
(2019)粤0304民初11148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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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114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冯毅 被告-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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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1148号之二张举民:本院受理原告冯毅诉你、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冯毅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请求1、撤销(2019)粤0304民初11148号《民事判决书》;2、诉讼费由被告张举民、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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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10 |
(2019)粤0309民初167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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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67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 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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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671号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赵慧君、杨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刘潇诉被告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赵慧君、杨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铂金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潇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31354.8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31355.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告于2020年4月30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玉霞联系电话: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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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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