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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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狮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粤通交通技术发展公司、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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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3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狮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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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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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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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331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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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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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思红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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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1行初625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谢思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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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8-31 | 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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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余建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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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82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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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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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耿忠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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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91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蔡耿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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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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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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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3785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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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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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联营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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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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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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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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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4346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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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7-14 00:00:00 | 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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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与谢思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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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13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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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02-08 | 201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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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联营合同纠纷2016民终125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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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2556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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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17 | 2016-1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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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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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1480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被上诉人-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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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1480号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经营收益76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经营收益的滞纳金(以76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倍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2021年8月31日止);五、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4元,均由上诉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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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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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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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71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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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诉请:1、请求法院撤销(2021)粤0106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粵0106民初3171号案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849292021-10-1917:19:57:675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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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3 |
(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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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71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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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本院受理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71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16页第19行“2020年1月”更正为“2021年1月”、第17页“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学生公寓投资收益1611720元”更正为“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学生公寓投资收益16117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707592021-09-3017:42:18:0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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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4 |
(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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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71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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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本院受理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经营收益76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经营收益的滞纳金(以76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倍从2020年9月1日起计至2021年8月31日止);三、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学生公寓投资收益161172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学生公寓投资收益的60%即96703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学生公寓投资收益的40%即64468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704元,由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610282021-09-2315:44:14:0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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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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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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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71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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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校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校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向原告支付食堂、超市、招待所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经营收益及利息共820653.75元和收益滞纳金92756.2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向原告支付2020年至2021年度(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学生公寓投资收益及利息共169966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对被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校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481222021-03-2516:16:22:704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1)粤0106民初3171号广州市德能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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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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