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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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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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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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26 |
2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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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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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26 |
3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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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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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1-07-12 |
4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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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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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1-07-12 |
5 |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夏春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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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69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夏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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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13 |
6 |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群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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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69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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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13 |
7 |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金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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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69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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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13 |
8 |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夏春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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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87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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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20-03-21 |
9 |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朱金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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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87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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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20-03-21 |
10 |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林群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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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876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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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20-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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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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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景桂 冯小健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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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59号陈景桂、冯小健: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21329237.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计算;以223722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占用利息(以1727429.96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算;以1461027.3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算;均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五、驳回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835元,由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冯小健、陈景桂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7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7元,由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398元,由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799元,由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0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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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2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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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景桂 冯小平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冯小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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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58号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9057713.2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占用利息(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五、驳回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976元,由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9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5元,由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927元,由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50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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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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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冯小健 冯小平 陈景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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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58号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2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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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4 |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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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冯小健 陈景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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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59号冯小健、陈景桂: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2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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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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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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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景桂 冯小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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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冯小健、陈景桂:本院受理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21329237.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计算;以223722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占用利息(以1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以1461027.3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均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对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60%、13.2%、13.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且被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不履行上述第四项债务时,被告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在6.6%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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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6 |
(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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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冯小健 冯小平 陈景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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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本院受理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9057713.2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占用利息(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三、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对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60%、13.6%、13.2%、13.2%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时,被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959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0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90元(即案件受理费190元),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共同负担95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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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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