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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鑫汇通

    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6层1903-3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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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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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石河子福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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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福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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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鲁0202民初6625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石河子福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 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青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苏青彪 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 青岛瑞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王青山 苏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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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G60 2018-10-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233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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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3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科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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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3345号王永开、青岛科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浩、于纪勇、陈正绪、王映照、:本院受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开、青岛科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浩、于纪勇、陈正绪、孙加、王映照、董现人、王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33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99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3630元(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第一期680000元,违约金248200元,自2020年3月9日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第二期款990000元,违约金利息155430元=990000脳0.001脳157,自2019年3月9日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合计:139363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王永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三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五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四王浩对被告三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对被告二王永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3233.5万元内承担责任、被告三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1000万元内承担责任、被告五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766.5万元内承担责任相应责任;7、请求全体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7日14时30分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法院联系人:张海琳电话:0755-2667982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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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9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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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3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王丰国张海琳 被告- 王丰国 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浩 于纪勇 陈正绪 董现人 青岛科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王永开 王映照 孙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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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5民初23345号 王永开、青岛科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浩、于纪勇、陈正绪、王映照、: 本院受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开、青岛科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浩、于纪勇、陈正绪、孙加、王映照、董现人、王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33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99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3630元(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第一期680000元,违约金248200元,自2020年3月9日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第二期款990000元,违约金利息155430元=990000脳0.001脳157,自2019年3月9日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止,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合计:139363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王永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三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五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四王浩对被告三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对被告二王永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3233.5万元内承担责任、被告三青岛科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1000万元内承担责任、被告五北京九鑫汇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766.5万元内承担责任相应责任;7、请求全体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7日14时30分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张海琳 电话:0755-26679823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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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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