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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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宋运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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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执29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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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18 |
2 |
杭州九仁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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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7956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杭州九仁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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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5 |
3 |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陆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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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初25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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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20 |
4 |
浙江欧盾风机有限公司、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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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7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欧盾风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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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01 |
5 |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何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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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执1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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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14 |
6 |
杭州九仁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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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特423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九仁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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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15 |
7 |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婺州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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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执140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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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2-14 |
8 |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宋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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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初1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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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26 |
9 |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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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初2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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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01 |
10 |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天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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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81民初10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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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5-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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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881民初3857号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彬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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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周伟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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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周伟彬(3303281976****131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7320元及运输费1800元,以上合计791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伟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人:周凌云联系电话:0570-411916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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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2 |
(2017)浙0881民初1089号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凡买卖合同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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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1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郑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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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郑凡(3308231975****191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郑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凡归还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借款39696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9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凡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承办人:周增俭联系电话:0570-411930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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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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