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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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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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2987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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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20-03-21 |
2 |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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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2985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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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8-11-14 |
3 |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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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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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0-16 | 2018-04-09 |
4 |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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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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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8-12-27 |
5 |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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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41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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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4 | 2018-06-19 |
6 |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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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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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8-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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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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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6 |
2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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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6 |
3 | (2017)粤0606民初51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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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26 |
4 | (2017)粤0606民初51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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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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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51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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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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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于2017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租赁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江义村委会黄中南西二路6号2栋501之一的物业交还给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租金104783.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应付租金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四、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占用费计算方式:从2017年8月23日起按7643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还上述物业之日止);五、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综合物业管理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综合物业管理费为188960.48元,从2017年8月23日起按13783元/月标准计算至交还上述物业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应付综合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13652元、综合物业管理费押金24672元;七、驳回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22元,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负担579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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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2 |
(2017)粤0606民初51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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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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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于2017年8月2日起解除;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搬离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义村委会黄中南西二路6号二栋101.201.301.401之一的物业;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综合物业管理费及水费(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租金为408262元、综合物业管理费为527763.67元;此后按租金36366元/月,综合物业管理费48338元/月的标准计至实际搬离止);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每月的逾期费用为基数,从每月的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押金151502元;六、驳回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7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71.46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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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3 |
(2017)粤0606民初51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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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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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宇涛龙电业线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综合物业管理费、水费共计202061.75元(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三、被告支付原告延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违约金66162.49元(违约金安未付租金0.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原告不返还被告租赁押金、综合物业管理费押金及水费押金共43324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26日10时1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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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4 |
(2017)粤0606民初51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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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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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606民初519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协议》;二、被告立即返还租赁房屋,并将营业执照地址迁出租赁物地址;三、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综合物业管理费及水费共计938102.43元(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实计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四、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违约金共计380001.94元(每日按未付租金0.2%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实计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五、原告不返还被告租赁押金及综合物业管理费押金及水费押金合计156502元;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昌日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为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7年9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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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5 |
(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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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1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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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29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江义村委会黄中南西二路6号5栋101、201、301、401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2091312、0312091313、0312091314、0312091315号);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9540元、物业管理费391916元、水费2941.25元、违约金280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起至搬离上述第一项判项涉及的房屋之日止,按每月31000元的标准向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五、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物业租赁合同》押金62000元及《物业管理协议》押金111976元均无须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六、驳回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8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4.59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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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6 |
(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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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1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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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百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协议》、《租赁合同》;2.被告立刻返还房屋并将营业执照迁出租赁物地址,立即将变压器使用过户回原告并在过户前缴清全部欠缴的电费;3.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综合物业管理费、水费及相关费用共计295885.25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4.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违约金共计45113.49元(每日按未付租金0.2%计算,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5.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交的空地押金280元及水费押金10000元;6.原告不返还被告租赁押金及综合物业管理费押金合计173976元;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5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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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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