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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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8执3544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5 | 详情 |
2 | (2021)浙0108执3536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1 | 详情 |
3 | (2021)浙0108执3516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9 | 详情 |
4 | (2021)浙0108执3364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9 | 详情 |
5 | (2021)浙0108执3303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4 | 详情 |
6 | (2021)浙0108执3302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4 | 详情 |
7 | (2021)浙0108执3136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0 | 详情 |
8 | (2021)浙0108执3135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0 | 详情 |
9 | (2021)浙0108执3078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6 | 详情 |
10 | (2021)浙0108执3062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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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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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2号 | - |
原告- 张娟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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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娟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3月、10月、11月、12月、2021年1月工资共计532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619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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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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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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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0号 | - |
原告- 张玉林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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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玉林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工资1885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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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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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9号 | - |
原告- 罗亚萍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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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罗亚萍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工资10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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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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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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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1号 | - |
原告- 李虎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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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虎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至12月工资18679.79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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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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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3号 | - |
原告- 戴文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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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戴文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3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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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6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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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0号 | - |
原告- 张玉林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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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玉林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工资1885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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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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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2号 | - |
原告- 张娟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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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娟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3月、10月、11月、12月、2021年1月工资共计532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619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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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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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9号 | - |
原告- 罗亚萍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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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罗亚萍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工资10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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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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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4号 | - |
原告- 邵延珍 余晓 葛兰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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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余晓、葛兰、倪超群、王丽、邵延珍、王飞虎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5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余晓)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工资10920.46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葛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至3月、10月至12月工资58623.05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4643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倪超群)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工资22276.31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王丽)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2月、2021年1月工资23180.69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619.0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邵延珍)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3月、10月、11月、12月、2021年1月工资64151.15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王飞虎)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3月、10月、11月、12月工资110301.43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纳数额、险种、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核定),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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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10 |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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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7号 | - |
原告- 李菊 被告- 杭州品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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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菊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44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至12月工资3947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联系电话:0571-81187971。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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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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