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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畅风贸易

    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海塘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602民初10707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钢、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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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02民初1070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钢 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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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建钢3306021969****1032、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钢、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李建钢、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腾退位于绍兴市越都商城丰宜馆二楼F214、F220、F221、F222、F223、F224、F230、F231、F232、F236、F237、F239十二间房屋;越都商城丰宜馆一楼F107、F119、F120、F123、F124、F125、F126七间房屋;越都商城丰宜馆三、四楼两个楼层的房屋;二、被告李建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729791.66元,并按每日2035.9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被告李建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每日2500元的标准向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10元,由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97元,由被告李建钢负担137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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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31
    2

    (2016)浙0602民初10707号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钢、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松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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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602民初1070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钢 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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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建钢330602196911161032,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畅风贸易有限公司诉李建钢、浙江天宝坊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070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2、判令两被告立即腾退原告所有位于绍兴市越都商城丰宜馆二楼F124、F220、F221、F222、F223、F224、F230、F231、F232、F236、F237、F239十二间房屋;越都商城丰宜馆一楼F107、F119、F120、F123、F124、F125、F126七间房屋;越都商城丰宜馆三、四楼两楼层的全部房屋;三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拖欠的租金合计1001059元;四、判令两被告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五、判令两被告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25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一般为十五日至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蓓、人民陪审员鲁云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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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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