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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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与陈松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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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52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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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12-20 |
2 |
李文莲与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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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4186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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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0-11 00:00:00 | 2018-09-13 |
3 |
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孟倩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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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436—1440号 | 肖像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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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0 00:00:00 | 2017-12-22 |
4 |
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陈莎莎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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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436—1440号 | 肖像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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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0 | 2017-12-22 |
5 |
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姚某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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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54279号 | 肖像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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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5-16 | 2019-03-18 |
6 |
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姚岚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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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163号 | 肖像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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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7-03-14 |
7 |
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徐某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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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5民初45556号 | 肖像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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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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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601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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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014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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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014号李莎莎: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被告李莎莎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莎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道歉(道歉信的内容需事先经本院审核);二、被告李莎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前项规定的道歉信张贴于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办公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为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信张贴后持续保留的时间不得少于十天;三、驳回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李莎莎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预缴,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李莎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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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1)粤0305民初6014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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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014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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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014号李莎莎:(2021)粤0305民初6014号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被告李莎莎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报纸《深圳商报》发布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09: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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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3 |
(2021)粤0305民初6014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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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014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 被告- 李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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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014号李莎莎:(2021)粤0305民初6014号原告深圳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诉被告李莎莎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报纸《深圳商报》发布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09: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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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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