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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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荣江等潘朝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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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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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5 | 2021-10-16 |
2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兵等毛仕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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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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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5 | 2021-10-16 |
3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涌茂家具厂等王官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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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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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5 | 2021-10-16 |
4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异福等彭艳、吴明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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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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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5 | 2021-10-16 |
5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群兵等周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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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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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5 | 2021-10-16 |
6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伟标等牟欢欢、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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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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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5 | 2021-10-16 |
7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炳卫等方通根、方奕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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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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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5 |
8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兵标、罗卫兵、林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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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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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5 |
9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炳卫等方通根、方奕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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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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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5 |
10 |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贤来等林贤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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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执恢11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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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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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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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20-08-05 |
2 | (2020)浙1003民初3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贵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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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4-15 |
3 | (2019)浙1003民初45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舫红 林志君 杨奕 卢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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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9-09-10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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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5-13 |
5 | (2018)浙1003民初799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紫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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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9-01-13 |
6 | (2018)浙1003民初57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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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9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吴仙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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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7 |
8 | (2018)浙1003民初141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周红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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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8-07-22 |
9 | (2018)浙1003民初141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周红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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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G96 | 2018-03-18 |
10 | (2017)浙1003民初556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杭州鼎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 台州市亿都机械锟筒模具有限公司 周继林 陈小春 童学明 黄树芳 刘绪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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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G95 | 2017-08-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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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1003民初45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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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452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良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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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良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良鑫为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4527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要求被告叶良鑫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99.44元、利息1258.40元、费用2468.25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且以年利率24%为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5日9时00分在台州市黄岩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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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2 |
(2020)浙1003民初47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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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47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桂 喻桂香 方学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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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学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明桂、喻桂香、方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4742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张明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4日止的利息、复息9388.62元(不包含已归还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5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喻桂香、方学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明桂、喻桂香、方学国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5日9时00分在台州市黄岩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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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3 |
(2020)浙1003民初37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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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3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文保 鲍洪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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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洪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保、鲍洪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文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7月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共7902.75元(不含已支付利息),和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鲍洪仓负连带责任;被告鲍洪仓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文保追偿。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被告徐文保、鲍洪仓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潘亚楠联系电话:841212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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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4 |
(2020)浙1003民初46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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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463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六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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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六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六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警示书、廉政监督卡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954.35元、利息3292.88元、费用3571.09元及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且以年利率24%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宁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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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5 |
(2020)浙1003民初4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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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46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仙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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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仙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仙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警示书、廉政监督卡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716.02元、利息779.89元、费用1232.40元及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且以年利率24%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宁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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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6 |
(2020)浙1003民初44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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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44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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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4464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伟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27日止的利息、复息6013.74元(不包含已归还的利息)和自2020年7月28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伟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台州市黄岩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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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7 |
(2020)浙1003民初24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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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24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鲍洪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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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洪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鲍洪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4月22日的利息3310.81元和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上述利息、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被告鲍洪仓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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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8 |
(2020)浙1003民初1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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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16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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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100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春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6日止的利息1544.35元和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上述利息、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被告李春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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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9 |
(2020)浙1003民初18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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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18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庞高慧 王雪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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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高慧、王雪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为与被告庞高慧、王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庞高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利息、复息18060.01元和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王雪萍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071元,由被告庞高慧、王雪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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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10 |
(2020)浙1003民初15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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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15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春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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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春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2月28日止的利息2720.24元和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被告蒋春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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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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