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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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路罚[2020]03(41)10353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S00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1月16日12时53分车号为浙B0S006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8+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1240千克,超限32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3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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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详情 |
2 | 海公路罚[2020]03(41)1035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0S00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3月02日11时56分车号为浙B0S006的车辆行驶在X612330211长邱新线K9+3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430千克,超限243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35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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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4010015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J0629的车辆,于2019年09月02日14时0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杭州湾新区东慈溪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0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12.0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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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4010015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J062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6日08时2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杭甬高速)牟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0.9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3.9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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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5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4010015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J062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0日13时2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新区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0.1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3.1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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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47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M807的车辆,于2019年07月27日07时4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44K+700M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0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0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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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7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472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M807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6日10时5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44K+700M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3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3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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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147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M807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3日07时1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44K+700M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0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0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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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9 | 海公路罚[2019]03(41)1033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K0098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9月16日08时02分车号为浙BK0098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K168+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890千克,超限18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3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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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详情 |
10 | 象公路罚[2018]03(41)11193号 |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7月13日,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K0769在G329168K+02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12月06日11时01分车号为浙BK0769的车辆行驶在G329168K+02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2410千克,超限441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11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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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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