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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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常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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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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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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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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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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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10执1097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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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54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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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4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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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5400号深圳市华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常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19245.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245.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常松对被告深圳市华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保全费1228.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常松负担,原告预交的2795.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万安实业有限公司、常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2795.31元,逾期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锦君电话:0755-28268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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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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