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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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蔡中流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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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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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刘震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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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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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袁建能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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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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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李凤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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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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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高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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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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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与陈龙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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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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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陈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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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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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袁江玲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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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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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申请蔡中流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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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蔡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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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魏子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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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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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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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马开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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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G03 | 2019-01-01 |
2 | (2018)云0181民初1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林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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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G03 | 2019-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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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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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5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赵彩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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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赵彩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1年3月7日尚欠的本金59708.33元,利息5954.22元,合计65662.55元。二、由赵彩金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9708.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4元,由赵彩金承担73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11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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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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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5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杨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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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杨洪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2年1月14日尚欠的本金55000元,利息14885.28元,合计69885.28元。二、由杨洪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3元,由杨洪承担79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18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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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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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5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起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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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起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2年1月14日尚欠的本金99994.66元,利息9779.07元,合计109773.73元。二、由起艳华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9994.6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元,由起艳华承担122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20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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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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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陈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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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陈庙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2年1月14日尚欠的本金29805.41元,利息9098.23元,合计38903.64元。二、由陈庙华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9805.4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元,由陈庙华承担39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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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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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5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胡卜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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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胡卜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1年3月16日尚欠的本金54448元,利息6922.89元,合计61370.89元。二、由胡卜心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444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元,由胡卜心承担67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9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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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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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陈尚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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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陈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2年1月14日尚欠的本金22438.05元,利息5349.94元,合计27787.99元。二、由陈尚云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2438.0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元,由陈尚云承担25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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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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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4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高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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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2年1月14日尚欠的本金49846.96元,利息13945.46元,合计63792.42元。二、由高海燕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9846.9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元,由高海燕承担70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8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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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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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5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牟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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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牟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2年1月14日尚欠的本金52625.65元,利息29256.85元,合计81882.50元。二、由牟刚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2625.6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元,由牟刚承担93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13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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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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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5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张淑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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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张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1年3月12日尚欠的本金49999元,利息4479.55元,合计54478.55元。二、由张淑萍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999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3元,由张淑萍承担59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97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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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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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81民初10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 被告- 伍尚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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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8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由伍尚任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截止2022年1月14日尚欠的本金9699.13元,利息2269.17元,合计11968.30元。二、由伍尚任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699.1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合计18.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元,由伍尚任承担7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自行承担21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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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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