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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油安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33号13层1301E-5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东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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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04民破1号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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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18-01-24 2019-06-12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民初40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赵德全 龚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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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2 2020-07-23
    2 - -

    原告-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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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8-02-06
    3 - -

    被告-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秦皇岛东奥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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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2-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67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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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67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龚辉 赵德全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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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775号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0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7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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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2

    19民初4078号公告判决(中油安东、赵德全、龚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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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赵德全 龚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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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8号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尚欠本金4.24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9556044.9元;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5791626.59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4.24亿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清偿律师代理服务费15万元。三、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赵德全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29号楼15层15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272004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赵德全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赵德全对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龚辉就被告赵德全的涉案债务在双方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86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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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3

    19民初4078号公告判决(中油安东、赵德全、龚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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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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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8号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尚欠本金4.24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9556044.9元;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5791626.59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4.24亿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清偿律师代理服务费15万元。三、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赵德全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29号楼15层15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272004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赵德全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赵德全对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龚辉就被告赵德全的涉案债务在双方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86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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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4

    2019粤03民初4078号公告起诉状、证据材料、通知书(应诉、举证)、一审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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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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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78号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中油安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德全、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2019)粤03民初4078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4078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4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法官助理:杨俊杰联系电话:835352212020年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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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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