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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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集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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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执3457号 | - |
申请执行人-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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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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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61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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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1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宏 吴敏 张帆 张伟 邢艳君 江苏集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集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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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117号江苏集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集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宏、张帆、邢艳君、张伟、吴敏:本院受理原告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集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集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宏、张帆、邢艳君、张伟、吴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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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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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1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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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1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集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集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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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117号江苏集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集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宏、张帆、邢艳君、张伟、吴敏:本院受理原告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集辉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集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宏、张帆、邢艳君、张伟、吴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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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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