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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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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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执复25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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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30 |
2 |
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绍兴吾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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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异2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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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8 |
3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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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4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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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8-05-03 | 2018-06-13 |
4 |
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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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4936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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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8-08-22 |
5 |
卢菊光与吴莺、吴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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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4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卢菊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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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09-29 |
6 |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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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44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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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6-12-15 | 2017-06-27 |
7 |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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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493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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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6-09-08 | 2017-01-09 |
8 |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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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4936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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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6-09-02 | 2016-11-16 |
9 |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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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37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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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6-05-20 | 2020-10-22 |
10 |
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韦巧萍、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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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33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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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6-01-14 | 2020-10-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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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2执10989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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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吴荣仁、吴莺、吴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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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8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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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835号被执行人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吴荣仁、吴莺、吴星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晓平与被执行人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吴荣仁、吴莺、吴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5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吴荣仁、吴莺、吴星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杜晓平借款本金107471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7768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3147.15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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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2 |
(2015)杭江商初字第23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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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37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 韦巧萍 李云康 吴星生 张雪仙 李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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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韦巧萍、李云康、吴星生、张雪仙、李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大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太平洋纺织有限公司、韦巧萍、李云康、吴星生、张雪仙、李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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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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