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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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0]9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取得霍尔果斯市星美今晟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分别为01101410、01101411、01101412、02999897,4张发票共计不含税价2830188.68元,税额169811.32元,价税总计3000000元,增值税已认证抵扣,并结转成本。上述发票已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公司与霍尔果斯市星美今晟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往来,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409759.7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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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32352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由公民举报,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由李强、李清、石晓宁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海楫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在西湖区文一西路古墩路口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2017年09月30日10时30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李强、李清、石晓宁接公民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文一西路古墩路口的骆家庄菜场大楼外墙面上设有一块大型户外广告,该大型户外广告用单透膜印刷,贴在大楼外墙面上,内容为“融信公馆融信塔尖序列作品西湖澎湃耀世首开”等字样和联系方式,经测量,广告高12.0米,宽12.0米,计面积144.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7年9月27日11时30分向当事人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文)责改字[2017]第1241829号),但当事人未予以改正。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10月7日10时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具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处以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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