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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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劲升迪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家成,郭寂波,尤家亮,马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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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51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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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5 |
2 |
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龙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诚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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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473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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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11 |
3 |
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升迪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尤家成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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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51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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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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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3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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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51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劲升迪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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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劲升迪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焱、郭寂波、尤家亮、尤家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2020)粤0391民初5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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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0)粤0304民初247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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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473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龙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方诚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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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4735号之一深圳市天龙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诚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24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龙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资款人民币31334283.06元、资金服务费人民币736873.83元;二、被告深圳市天龙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1394952.0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垫资款人民币3133428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天龙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人民币67195.88元;四、被告深圳市天龙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方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1万元;五、被告方诚钰对被告深圳市天龙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1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多交部分案件受理费26905.09元,本院予以退回),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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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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