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19]200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由第三方上海定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06020040,发票金额为85080.50元,税额为14463.69元,价税合计为99544.19元。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10月进项抵扣,上述发票计入管理费用。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定虚开,你单位和上海定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你单位在2017年12月15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通知,在对2017年11月增值税进行申报时,对2017年10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并在2017年12月冲减管理费用85080.50元。因2017年10月增值税存在期末留抵,调减2017年10月期末留抵后,2017年11月已缴纳增值税9915.37元,但未按规定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处罚款一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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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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