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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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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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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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8-25 |
2 |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蓝伟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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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310-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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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9-08 |
3 |
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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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408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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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19-12-11 |
4 |
刘婷、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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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47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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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4-23 |
5 |
余丽霞、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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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326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余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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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6-14 |
6 |
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7135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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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134-7135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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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1-13 | 2019-12-05 |
7 |
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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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134、713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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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3 | 2018-1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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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78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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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787号 | - |
原告-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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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787号之一蓝伟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昌、蓝伟光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7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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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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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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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蓝伟光、刘昌、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679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工程款8679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月百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蓝伟光、被告刘昌对被告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蓝伟光、被告刘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2.45元,由被告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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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3 |
(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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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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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蓝伟光、刘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时代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7910元,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违约金257335.32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终计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蓝伟光、刘昌对被告星时代公司应当支付的第一项工程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14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院联系人:梁惠雅电话:0755-86608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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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4 |
(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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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蓝伟光 刘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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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蓝伟光、刘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68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时代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7910元,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违约金257335.32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终计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蓝伟光、刘昌对被告星时代公司应当支付的第一项工程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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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5 |
(2019)粤0305执24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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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4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婷 被告- 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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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478号刘婷:申请执行人刘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星时代演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478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19)粤0305执24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曹振海联系电话:0755-866082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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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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