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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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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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3474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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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1-01-01 |
2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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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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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6-15 |
3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山辰泰发动机有限公司、施盈如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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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347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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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9-11 |
4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市灏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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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执1100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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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9-01-31 |
5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灏升服装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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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020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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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7 | 2017-08-29 |
6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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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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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山辰泰发动机有限公司、施盈如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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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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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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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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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市灏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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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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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灏升服装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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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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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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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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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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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53160.0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160.04元燃气费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被告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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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2 |
(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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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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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东升公用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港海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01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至4月期间燃气费53160.64元并支付违约金12251元(其中,以2019年2月气费2705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为7710元;以2019年3月气费2087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为4007元;以2019年4月气费5236.84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为534元),两项暂计65411.6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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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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