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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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玉丹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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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7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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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25 |
2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邱望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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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执168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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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17 |
3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邱望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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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执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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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5-17 |
4 |
广州拓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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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民初1579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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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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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曲易企业管理中心、陈蠡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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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22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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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31 |
6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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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677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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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8-28 |
7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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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676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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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08-28 |
8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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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67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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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28 |
9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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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6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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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28 |
10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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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49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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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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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诺思微系统有限公司、南昌海平微系统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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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558号 | - |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诺思微系统有限公司 南昌海平微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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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海平微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诺思微系统有限公司、南昌海平微系统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以上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院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罗锦戎(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31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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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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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曲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诺信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蠡、胡小唐、陈峯、张浩、庞慰、郭芳昀、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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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2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曲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诺信源科技有限公司 陈蠡 胡小唐 陈峯 张浩 庞慰 郭芳昀 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诺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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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诺信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浩、庞慰、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诺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曲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诺信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蠡、胡小唐、陈峯、张浩、庞慰、郭芳昀、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诺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天津诺信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浩、庞慰、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诺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2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南昌曲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原告人民币叁亿元及利息以本金叁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为10443750元,实际应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总额暂计310443750元;2、确认原告就被告南昌曲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峯、庞慰、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诺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诺信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74%股权的拍卖、变卖款享有有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天津诺信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蠡、胡小唐、陈峯、张浩、庞慰、郭芳昀、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诺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熊义元、审判员姚永忠、审判员张美燕、法官助理舒钰、书记员黄昆)、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发布的方式,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来本院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黄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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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3 |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0)赣0191民初109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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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1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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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9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1号海上汇写字楼14-16层房屋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腾退位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1号海上汇写字楼14-16层的房屋,并将其返还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按3995.36平方米从2018年2月17日计算至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腾退房屋并返还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210元,减半收取36105元,由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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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4 |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0)赣0191民初110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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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1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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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10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1号海上汇写字楼17-19层房屋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腾退位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1号海上汇写字楼17-19层的房屋,并将其返还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按3995.36平方米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腾退房屋并返还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210元,减半收取36105元,由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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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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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53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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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53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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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191民初532号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166元,减半收取计32583元,由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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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6 |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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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速裁27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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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绿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路189号的南昌出口加工区4号厂房,并将其返还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7623648元(面积11911.95平方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6元的计算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31日止,实际应计算至被告腾退厂房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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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7 |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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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21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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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赣0191民初2181号张金香: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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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8 |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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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21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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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赣0191民初2181号张金香: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79.5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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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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