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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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60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4年取得深圳杰隆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发票代码4403142140,发票号码06306811-06306814,开票日期2014年10月24日,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接口芯片,合计金额39934.36元,税额6788.84元,价税合计46723.20元,于2014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6788.84元,已结转2014年损益。处罚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11703.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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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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