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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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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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348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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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09 |
2 |
浙江裕洋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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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1执异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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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2-04 |
3 |
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凌荣伟、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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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68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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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5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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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40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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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6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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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84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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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06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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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84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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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06 |
7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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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初40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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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9-02 |
8 |
杭州荣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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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8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荣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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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06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杭州先进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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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恢100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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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01 |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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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恢101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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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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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1执恢846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8 | 详情 |
2 | (2020)浙0111执恢845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8 | 详情 |
3 | (2019)浙0111执恢1008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1 | 详情 |
4 | (2019)浙0503执1510号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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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三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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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之三周春芳 钱伟军 蒋琪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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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三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钱伟军、蒋琪、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罚息(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罚息年利率按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计息,由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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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2 |
(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二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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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周春芳 钱伟军 蒋琪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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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二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钱伟军、蒋琪、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38440000元;二、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1707761.07元、复利39869.03元(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若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钱伟军、蒋琪抵押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154、156、158、160、162、164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务本金15791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周建明、周春芳抵押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166、168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务本金6443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优先受偿;五、被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债务本金2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债务本金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钱伟军、蒋琪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7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7738元,由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钱伟军、蒋琪、周建明、周春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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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
3 |
(2016)浙0103民初7575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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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5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被告- 钱文英 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 钱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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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575号之二钱文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你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钱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五万元律师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为三万元,由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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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4 |
(2016)浙0103民初7575号之一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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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5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被告- 钱文英 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 钱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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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575号之一钱文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你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钱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借款本金9661764.86元;二、被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罚息2251191.21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此后以未结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律师费50000元;四、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钱伟军、钱文英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钱伟军、钱文英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78元,由被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钱伟军、钱文英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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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5 |
(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一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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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钱伟军 蒋琪 周春芳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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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一钱伟军、蒋琪、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5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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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6 |
(2016)浙0103民初2819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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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被告- 周建明 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 钱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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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819号之二周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你及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钱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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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7 |
(2016)浙0103民初757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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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5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被告- 钱文英 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 钱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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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7575号钱文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你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钱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归还因垫付票款产生的贷款本金9661764.86元,并向原告支付罚息2251191.21元(自2015年7月11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18日),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上述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按日计付);2、被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上述款项暂计为人民币11962956.07元)。3、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钱伟军、钱文英对被告杭州海通管桩构件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诉请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2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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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8 |
(2016)浙0103民初28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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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被告- 周建明 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 钱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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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819号之一周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你及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钱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实际垫款14496275.02元;二、被告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罚息2065719.19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此后罚息另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三、被告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律师代理费90000元;四、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钱伟军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各自在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6712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钱伟军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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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9 |
(2016)浙0103民初3693号起诉状副本、管辖异议裁定书、管辖异议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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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钱伟军 蒋琪 周春芳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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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93号钱伟军、蒋琪、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8440000元,并支付贷款利息(含罚息)1707761.07元,复利39869.25元,合计40187630.3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涉案《贷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至贷款还清日止);2、被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贷款本金27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钱伟军、蒋琪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钱伟军、蒋琪共同抵押的坐落于富阳市富春街道秦望路154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0号)、156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1号)、158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2号)、160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3号)、16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4号)、164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5号)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对被告周建明、周春芳共同抵押的坐落于富阳市富春街道秦望路166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48号)、168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49号)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登报费、鉴定费等)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状,上述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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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
10 |
(2016)浙0103民初0281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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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被告- 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 周建明 钱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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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2819号周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被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钱伟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因垫付票款产生的贷款本金14496275.02元,并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罚息2065719.19元(自2015年7月16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25日),并支付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上述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按日计付);2、被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律师费90000元;3、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江丰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和钱伟军对被告富阳海通管桩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诉请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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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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