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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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63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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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6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源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萧汝诺 林美倩 萧侣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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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源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萧侣中、林美倩、萧汝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610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63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源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美倩、萧汝诺(XIAORUNUO)名下价值相当于4940623.8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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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 2 |
(2021)粤2071民初1610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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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源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王宇慧 黄马进 郭志能 萧汝诺 萧结彩 林美倩 萧侣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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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萧结彩、萧侣中、林美倩、黄马进、中山市源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宇慧、萧汝诺、郭志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贷款本金4,492,888.03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6日,为罚息390,314.66元及复利12,421.2元,共402,735.86元;之后的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共计4,895,623.8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八提供的位于中山市大涌镇旗兴路88号鸣翠居40幢、45幢、48幢、63幢、64幢、68幢、70幢、71幢,合共八幢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费。(以上各项请求费用暂计为人民币:4,940,623.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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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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