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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西路C幢1-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敖奇英李恩云与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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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敖奇英
    李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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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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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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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与贺中军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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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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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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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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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贺中军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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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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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与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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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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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许小容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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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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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与贺中军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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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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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恩云,贺中军,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许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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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李恩云
    贺中军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许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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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李恩云与许小容,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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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李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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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4民初1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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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8-16
    2 (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贺中军 许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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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31
    3 (2016)渝0112民初1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贺中军 许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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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28
    4 (2016)渝0112民初1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贺中军 许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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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7-28
    5 (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贺中军 许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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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4-19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渝0104执1909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09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4民初16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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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4民初1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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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4民初1690号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4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56995.86元及利息(156995.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至);二、驳回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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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6
    2

    (2018)渝0104民初16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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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4民初1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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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4民初1690号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重庆雅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7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滞纳金)暂按约3000元(以所欠货款本金15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3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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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7
    3

    (2017)渝0104民初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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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4民初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 被告- 贺中军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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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814号贺中军、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1474377元以及截止2016年1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57519元;二、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4743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贺中军就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55元(原告已预缴),由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袁琨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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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8
    4

    (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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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贺中军 许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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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许小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许小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货款、加工费用及违约金4814270.66元(截止2016年8月26日止);二、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违约金,标准为从2016年8月27日起,以666.69吨为基数,按4元每天每吨计算至付清为止;三、被告贺中军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360元,由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义务。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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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31
    5

    (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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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贺中军 许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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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9702号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许小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许小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货款、加工费用及违约金4814270.66元(截止2016年8月26日止);二、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违约金,标准为从2016年8月27日起,以666.69吨为基数,按4元每天每吨计算至付清为止;三、被告贺中军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新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360元,由被告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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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8
    6

    (2017)渝0104民初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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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4民初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 被告- 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贺中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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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814号重庆宗君钢结构有限公司、贺中军:本院受理重庆顺宝金属加工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1474377元及利息、违约金557519元(截止2016年1月20日)。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违约金(以1474377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时为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14:30在本院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办人:袁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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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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