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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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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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26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兴成 被告- 中山市志恒宏邦木制品有限公司 骆信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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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2610号 中山市志恒宏邦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兴成与被告中山市志恒宏邦木制品有限公司、骆信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2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志恒宏邦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兴成支付货款624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4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兴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645元,合计2095元(已由原告周兴成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志恒宏邦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9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周兴成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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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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