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苍地税稽罚[2016]16号 | 苍南县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06月15日至2016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3年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礼品支出93600.00元,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并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600.00元。2、你单位2014年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礼品、礼券支出55300.00元,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并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0.00元。3、你单位2013年6月18日19号凭证中,在“管理费用-房租费”中列支房租费24200.0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你单位2014年6月19日15号凭证中,在“管理费用-房租费”中列支房租费26620.0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你单位2015年10月22日32号凭证中,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小区业委会赞助支出100000.00元,应按相关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你单位2015年10月22日40号凭证中,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223916.24元,未取得相关合法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你单位2013年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59254.91元,已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50866.40元,需补缴土地使用税8388.51元。8、你单位2014年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57134.81元,已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48901.52元,需补缴土地使用税8233.29元。9、你单位2015年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56330.28元,已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97200.00元,需补缴土地使用税59130.28元。10、你单位2014年2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金额91921335.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1、你单位2015年签订合同5份,金额合计660253.6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1727.6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046.85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计1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5774.5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龙港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南县地方税务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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