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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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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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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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王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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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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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与王某、王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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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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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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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执561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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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腾锦和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李招文、张小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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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39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建 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 李招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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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392号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腾锦: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们和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李招文、张小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1)粤01执4392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39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履行(2020)粤0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交纳执行费165058.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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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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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及第三人华融广东自贸区投融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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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8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华融广东自贸区投融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 张小建 张腾锦 李招文 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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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887号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及第三人华融广东自贸区投融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4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以620613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2019年3月15日为4344291元;以604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在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判项时,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张腾锦持有的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9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在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判项时,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李招文持有的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腾锦、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对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9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25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4995元,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张小建、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9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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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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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及第三人华融广东自贸区投融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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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8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华融广东自贸区投融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 张腾锦 李招文 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 张小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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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887号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及第三人华融广东自贸区投融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29日为人民币15530000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96万元;3.判令依据编号为华融粤控Y17025号-5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确认被告二持有的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95%股权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依据编号为华融粤控Y17025号-6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确认被告三持有的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5%股权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四依据编号为华融粤控Y17025号-2的《保证合同》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被告二依据编号为华融粤控Y17025号-3的《保证合同》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判令被告五依据编号为华融粤控Y17025号-4的《保证合同》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张腾锦、李招文、深圳市利泽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建名下银行存款764900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本院定于2021年1月15日9时在第64法庭(新大楼东区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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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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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6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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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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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69号王德金、王柯: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7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按年利率15%计付,从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王德金对被告王珂的上述所有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宝利海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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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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