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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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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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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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昌鑫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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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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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又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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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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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凉山州科信矿业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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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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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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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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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昌市淼石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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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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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凉山浩洲商贸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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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纠纷 |
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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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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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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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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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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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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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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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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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文兴旺 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刘德清 会理县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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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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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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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兴琴、杨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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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3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兴琴 杨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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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3772号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杨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兴琴清偿原告借款726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25‰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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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2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放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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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5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姚放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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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501号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放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47‰自201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约金6万元;三、被告姚放鸣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放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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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3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谭正才、毛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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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5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谭正才 毛成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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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502号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谭正才、毛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自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谭正才、毛成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谭正才、毛成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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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4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又木、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晚霞、姚放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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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4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姚又木 姚放鸣 姚晚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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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489号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姚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姚又木清偿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9.33‰自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姚晚霞抵押给原告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被告姚放鸣承担上述款项的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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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5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放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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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5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姚放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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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501号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四川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剩余借款60万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7.47‰自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姚放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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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6 |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谭正才、毛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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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5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谭正才 毛成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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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502号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西昌同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及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1.2‰计付的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谭正才、毛成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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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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