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兰市监案字〔2017〕31号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对虚假宣传行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处罚款30000元;二、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处罚款630元。以上款项共计3063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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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详情 |
| 2 | 兰地税稽罚[2017]13号 |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 |
1、2013年11月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培训费用,应代扣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6400元。2、2013年6月为公司在广告宣传业务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费用,应代扣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9960元。3、2013年6月,为公司在宣传业务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费用,应代扣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2000元。4、2013年1月列支的售楼部房租110490.97元中,可在税前列支的房租费用109400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090.97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72.74元,售楼部房租租赁合同1094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09.40元。5、2013年2月列支的汽车保险合同费用,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3.10元。6、2014年2月广告宣传业务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费用,应代扣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43531元。7、2014年1月列支的售楼部房租171637元中,可在税前列支的房租费用160000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1637元,售楼部房租租赁合同16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60元。8、2014年2月列支的汽车保险合同费用。应补交购销合同印花税547.70元、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87.50元。9、2015年4月份为单位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2526.80元。10、2015年1月为公司在广告宣传业务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费用,应代扣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1000元。11、2015年9月,东方华都13号楼为办公及销售部使用,应补交房产税13646.59元。12、2015年1月列支的售楼部房租123595.08元中,可在税前列支的房租费用122273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2959.08元(含2014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37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3239.77元,售楼部房租租赁合同122273元,应补交租赁合同印花税122.30元。13、2015年列支的汽车保险合同费用,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0.60元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55.30元;对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3646.59元、企业所得税3512.51元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579.55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7708.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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