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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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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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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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与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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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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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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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1民初21264号原告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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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12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 被告- 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 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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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稿)(2019)粤0111民初21264号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212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电话:020-83008373、83007585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法院民二庭李杰、张雪如528892862019-10-2916:01:30:0(2019)粤0111民初21264号原告广州秀曼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集诚(北京)电子有限公司、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判决,北京,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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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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