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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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王仁学诉被告福建富达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罗怀富、薛学强、林书华、薛理先、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第三人瑞昌市黄金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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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民初1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仁学 被告- 薛学强 薛理先 林书华 罗怀富 福建富达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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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华、薛理先:本院受理原告王仁学诉被告福建富达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罗怀富、薛学强、林书华、薛理先、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第三人瑞昌市黄金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福建富达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罗怀富、薛学强、林书华、薛理先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权益转让款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40万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2倍、暂自2014年9月计算至2021年9月,2021年9月以后的违约金按此标准继续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仁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200元由被告富达公司、罗怀富、薛学强、林书华、薛理先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联系电话:0792-8537702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许捷康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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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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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瑞昌市华欧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欧阳军、王小菊、新余宝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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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5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瑞昌市华欧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宝锋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 王小菊 欧阳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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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欧阳军、王小菊、新余宝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瑞昌市华欧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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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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