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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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谢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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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00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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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18 |
| 2 |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与谢丽、刘志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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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2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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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6-28 |
| 3 |
0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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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97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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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6 |
| 4 |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远大陶瓷商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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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执19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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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19-09-25 | 2020-04-18 |
| 5 |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蔡荣彬、蔡铭哲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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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72行保1号 | - |
当事人-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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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 | 2019-09-19 | 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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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吴俊峰、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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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907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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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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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吴俊峰、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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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706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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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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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小文与陈国政、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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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6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阳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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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20-03-21 |
| 9 |
陈永亮、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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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14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陈永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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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4 | 2019-05-05 |
| 10 |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二道区华闽建材经销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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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2民初1885号 |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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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19-01-30 | 2019-03-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72民初24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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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2471号 |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洺磊 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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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19)粤72民初2471号之二陈洺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洺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7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7,897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洺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洺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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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 2 |
(2019)粤72民初24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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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2471号 |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洺磊 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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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19)粤72民初2471号之一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洺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7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7,897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洺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洺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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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 3 |
(2019)粤72民初24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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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2471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洺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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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19)粤72民初2471号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铭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洺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57897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法庭对本案进行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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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 4 |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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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宏博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刘国法 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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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0号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宏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刘国法、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0号案的判决,具体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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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0 |
| 5 |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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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宏博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刘国法 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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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0号刘国法: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宏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宏炀物流有限公司、刘国法、广州市黄埔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0号案的判决,具体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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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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