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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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犍为县粑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学武、王秀英、杜俊超、杨晓华、周会兰、张晓英、李启富、张晓勤、王坚、胡思容、吴松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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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恢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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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30 |
2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张辉、肖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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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民初1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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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6 |
3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张胜明、冉启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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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3执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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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30 |
4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汪静、王开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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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3执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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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03 |
5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覃坤明、佐建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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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3执4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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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03 |
6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吴曦、杨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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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3执6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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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03 |
7 |
陈德芬、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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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执复3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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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7 |
8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王军、雷明有、龚大珍、雷云、雷芳、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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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3执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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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06 |
9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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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执97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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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2 |
10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许晓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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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3执4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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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1-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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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123民初18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被告- 朱中飞 胡晓萍 朱宗伟 袁子昂 魏进娥 杨海伦 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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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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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123民初626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被告袁建、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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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3民初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被告- 袁建 宋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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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3民初626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被告袁建、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判定被告袁建、宋倩偿还我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8897.96元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金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截止2016年7月22日,差欠期内利息20282.48元,罚息25915,85元,复利3310.02元,从2016年7月22日起,罚息以差欠本金208897.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4.375‰按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差欠期内利息8733.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4.375‰按日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袁建、宋倩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需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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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2 |
(2018)川1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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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被告- 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 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罗洪仲 陈德芬 罗金 郑枚华 范泽春 陈昌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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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罗洪仲、陈德芬、罗金、郑枚华、范泽春、陈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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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3 |
(2018)川11民初18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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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被告- 罗洪仲 陈德芬 罗金 郑枚华 范泽春 陈昌兰 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 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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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11民初180号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罗洪仲、陈德芬、罗金、郑枚华、范泽春、陈昌兰、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直接向你们送达未能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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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4 |
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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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乐山9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瑛 被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王军 雷明有 雷光均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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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民终961号上诉人李瑛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原审被告王军、雷明有、雷光均、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1民终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73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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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5 |
(2018)川1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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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被告- 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胡荣海 曹燕 胡勇 吴梅 胡荣根 刘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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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民初49号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胡荣海、曹燕、胡勇、吴梅、胡荣根、刘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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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6 |
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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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9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瑛 被上诉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王军 雷明有 雷光均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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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明有、雷光均、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瑛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原审被告王军、雷明有、雷光均、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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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7 |
(2018)川11民初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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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 被告- 胡荣海 曹燕 胡勇 吴梅 胡荣根 刘春梅 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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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胡荣海、曹燕、胡勇、吴梅、胡荣根、刘春梅、四川宜宾智海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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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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