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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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30-0086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5日以来,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纱帽河商城二楼南侧商铺底部非广告设施部分存在破损,破损长为长15米*宽4米,共计面积为60平方米,该户外招牌设施影响市容。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综法责改字[2021]第030503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破损部分修复。2021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复查并拍摄照片,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未在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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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详情 |
2 | 温鹿卫公罚【2021】652号 |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温州市大王府加州红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099720现已查明:2021年10月28日,温州市大王府加州红娱乐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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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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