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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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通医药有限公司、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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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通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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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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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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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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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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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贵州瑞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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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州瑞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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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贵州瑞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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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瑞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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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贵州瑞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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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州瑞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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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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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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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新 梁彩兰 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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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李新、梁彩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2437号,现依法向你们各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7月14日借款尚欠利息157866.5元、本金1190000元,本息合计:1347866.5元)。利息计算方式:以贷款余额1190000元为基数,利息付至2020年7月21日,从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8日按月息8.4‰计算,正常欠息9426.38元,从2020年8月2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月息12.6%‰%计算罚息,罚息欠息148440.12元;注:复息的计算方式:以贷款余额1190000元为基数,利息付至2020年7月21日,从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28日按月息8.4‰计算,正常欠息9426.38元,罚息欠息148440.12元,从2020年8月29日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月息12.6‰%计算复利;二、判令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新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桃溪河畔生态住宅小区桃意园23号,面积:249.63m',房产证号:黔(2015)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927号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李新、梁彩兰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李新、梁彩兰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及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提出,并定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00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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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2021)粤0112民初10611号原告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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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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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0611号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5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12.19元(自2019年11月3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计算,并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16时00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539618392021-06-1123:53:00:361(2021)粤0112民初10611号原告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阳之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逾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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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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