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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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东某、刘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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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47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刘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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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3 |
2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东某、叶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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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保127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叶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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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1 |
3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刘杰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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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3863号之二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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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2 |
4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叶浩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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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0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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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7-19 |
5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叶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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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610号 | - |
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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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09 |
6 |
李柏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宁玉强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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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68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宁玉强等执行实施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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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28 |
7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叶永顺、黄爱弟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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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2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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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6-04 |
8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李芸娟;宁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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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97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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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8 |
9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东某、东某、宁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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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09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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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8 |
10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钟柳嫦、钟金耀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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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7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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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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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异172号 | -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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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2 |
2 | (2017)粤1972民初648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曾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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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09 |
3 | (2017)粤1972民初6484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黄国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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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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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133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叶绍基、叶振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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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3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叶振声 叶绍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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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33号之一叶绍基、叶振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叶绍基、叶振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97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绍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第三人叶振声应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叶振声应承担的债务为:1.信用卡欠款本金50980.78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日利息为8703.79元、复利为1252.29元、违约金为2585.87元;自2020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复利、违约金按照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合计年利率不超过24%);2.仲裁费4018元由叶振声迳付给农商行大朗支行];二、限被告叶绍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支付律师费2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绍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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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2021)粤1972民初12068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贺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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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0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贺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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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068号贺立新(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191980122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贺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及保全情况告知书。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9987.06元及利息、复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8日,利息为1826.96元、复息为161.1元、违约金为247.32元,后续的利息、复息、违约金按《信用卡申请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及其他费用暂计至2021年2月8日为12222.44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雷瑟琴、卢凤英;联系电话:89889803、89889819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16031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蔡抒)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1601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天铭服饰有限公司、张浩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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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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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504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张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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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50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张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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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5044号张建红(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2319820912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张建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4899.73元及利息、复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8日,利息为6887.21元、复息为1782.11元、违约金为883.21元,后续的利息、复息、违约金按《信用卡申请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及其他费用暂计至2021年2月8日为24452.26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10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雷瑟琴、卢凤英;联系电话:89889803、89889819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13019号之一公告裁定(众纺联锦纱供应链管理(东莞)有限公司)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9732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佳勇服装有限公司、邓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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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4 |
(2021)粤1972民初15078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陈伟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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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507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陈伟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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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5078号陈伟林(公民身份号码为4451211989093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陈伟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729元及利息、复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8日,利息为682.34元、复息为90.45元、违约金为413.94元,后续的利息、复息、违约金按《信用卡申请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及其他费用暂计至2021年2月8日为3915.73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10时15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雷瑟琴、卢凤英;联系电话:89889803、89889819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12070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刘克辉、汤辉)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13032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黄代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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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5 |
(2021)粤1972民初12070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刘克辉、汤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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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0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刘克辉 汤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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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070号刘克辉(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0519561219XXXX)、汤辉(公民身份号码为4323211974100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刘克辉、汤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情况告知书。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诉请判令:1.被告刘克辉向原告偿还本金13920.06元及利息、复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12日,利息为6827.6元、复息为1773.68元、违约金为0元,后续的利息、复息、违约金按《信用卡申请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及其他费用暂计至2021年1月12日为22521.34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被告汤辉对被告刘克辉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10时15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雷瑟琴、卢凤英;联系电话:89889803、89889819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15009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忆威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15078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陈伟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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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6 |
(2021)粤1972民初1206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等(管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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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06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管洪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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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069号管洪洋: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管洪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查封)、查封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47365.99元及利息、复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2月8日,利息为14601.69元、复息为2382.63元、违约金为11095.67元、手续费为841.31元,后续的利息、复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信用卡申请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及其他费用暂计至2021年2月8日为76287.2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2069号民事裁定,冻结你银行存款78287.29元或查封、扣押你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王济群、彭慧荣联系电话:0769-89889821、89889862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1363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等(李孝华)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15916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按撤诉)(黎泽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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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7 |
(2021)粤1972民初1207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李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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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07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李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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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2073号李旭辉: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李旭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查封)、查封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9970.66元及利息、复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8日,利息为13722.86元、复息为3517.6元、违约金为1958.73元,后续的利息、复息、违约金按《信用卡申请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及其他费用暂计至2021年2月8日为49169.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2073号民事裁定,冻结你银行存款51169.85元或查封、扣押你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人:王济群、彭慧荣联系电话:0769-89889821、89889862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19)粤1972执10709号之二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拍卖告知书(东莞市虎门裕足阁沐足中心、龚灿明)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11858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盈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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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8 |
(2021)粤1972民初13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叶绍基、叶振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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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3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叶绍基 叶振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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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33号叶绍基、叶振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叶绍基、第三人叶振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叶振声所申请的信用卡而产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统称欠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为本金50980.78元、利息8703.79元、复利1252.29元、违约金2585.87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25日10时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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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9 |
(2020)粤1972民初11022号公告应诉(叶浩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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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02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被告- 叶浩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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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022号叶浩鹏: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诉被告叶浩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08666.17元以及支付利息、复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费用(利息、复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费用按《信用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至被告清偿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为利息7631.87元、复息733.08元、违约金5383.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年十一月二日联系人:王济群、黄艳勋联系电话:0769-89889821、89889816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92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12769号公告应诉(东莞市硕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7909号公告判决(福建省诺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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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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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51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吴荏生、刘齐敬、吴炬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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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51号 | - |
原告- 黄玉玲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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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51号吴荏生、刘齐敬、吴炬福:本院受理异议人黄玉玲与被异议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吴荏生、刘齐敬、吴炬福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黄玉玲的异议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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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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