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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比园

    东莞市纳比园服饰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寨社区港口路城市大厦四楼A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纳比园童装有限公司、康永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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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纳比园童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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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东莞市纳比园童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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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纳比园童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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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民初6013号公告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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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6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纳比园童装有限公司 被告- 康永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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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6013号康永升(公民身份号码为5104021981090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纳比园童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永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销售单、送货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2358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152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6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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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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