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丽松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11号 | 浙江省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清理泥土,整改到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现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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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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