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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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清远市圆晟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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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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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何高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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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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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郑向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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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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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郑向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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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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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肖爱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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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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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肖爱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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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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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杨妃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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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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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清远市好顺景五金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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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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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黄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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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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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付国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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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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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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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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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803民初5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被告- 陈嘉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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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803民初505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3851.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为1737.09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共8589.0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陈嘉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陈嘉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副本、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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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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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55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被告- 梁丽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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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1803民初5540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51550.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9日为17017.85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400元;以上合共72968.6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梁丽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州市星子镇上联村委会天塝岭村28号)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梁丽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副本、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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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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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44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被告- 陈朝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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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诉被告陈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803民初4487号],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陈朝明(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杜步居委会东山大街53号)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被告陈朝明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305.18元、罚息1637元,从2021年9月2日起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朝明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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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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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4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被告- 钟桂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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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诉被告钟桂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803民初4492号],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钟桂锋(男,1987月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秦皇村委会桅干坪村11号)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被告钟桂锋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钟桂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17.60元、罚息(截至2021年9月1日的罚息814.70元,从2021年9月2日起的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钟桂锋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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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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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4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被告- 唐子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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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诉被告唐子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803民初4481号],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唐子奇(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振南街73号)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唐子奇公告送达(2021)粤1803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唐子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899.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728.91元、罚息5060.25元,从2021年9月2日起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唐子奇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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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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