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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桥

    贵州红桥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凉都大道9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邱莹与贵州红桥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黔0221民初5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邱莹 收起

    ... 展开
    水城县人民法院 2019-03-21 2019-05-13
    2

    邱莹与贵州红桥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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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邱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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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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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21民初7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贵州红桥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超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红桥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2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2021年7月25日起解除原告贵州红桥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超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胡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红桥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租金129451.50元人民币,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本案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由被告胡超按6244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贵州红桥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计付;三、被告胡超于判决生后十日内将其向原告贵州红桥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租的六盘水红桥新区鱼塘易扶安置房4栋102-3铺房屋返还给原告贵州红桥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被告胡超承担(原告已预交,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张高盛,电话:18085806689)。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1-08-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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