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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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李力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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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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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李力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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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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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李力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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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力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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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淑满与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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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杨淑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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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建平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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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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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调解协议.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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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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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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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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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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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李运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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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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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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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淑满 被告-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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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1906991C):本院受理原告杨淑满与被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淑满借款本金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淑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杨淑满负担1413元,被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5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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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2 |
[开庭传票]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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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淑满 被告-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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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1906991C):本院受理原告杨淑满与被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4号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九日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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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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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淑满 被告-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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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1906991C):本院受理原告杨淑满与被告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杨淑满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全部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承办法官:蔡芳桅书记员:张灿煌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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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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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7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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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立:本院受理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豫03民终7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2版刊登日期:2018-06-26上传日期:2018-0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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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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