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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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徐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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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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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9-29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付志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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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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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9-28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黄小辉、刘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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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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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0-31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余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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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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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0-26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兴国县园美红木材有限公司、何美连、邱前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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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26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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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13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钟青林、黄检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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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2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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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0-26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刘文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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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149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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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7-28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陈受辉、谢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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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9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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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4-23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王亲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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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执4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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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10-31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刘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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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执5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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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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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王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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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5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王红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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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32民初563号王红红(女,住兴国县樟木乡新城村七公丘组61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732民初563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与你解除借款担保合同,并应返还贷款本金157940.52元及利息,同时判定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之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10时30分在兴国县人民法院古龙岗人民法庭审判庭(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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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2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王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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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2民初5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王红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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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王红红(女,住兴国县樟木乡新城村七公丘组61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732民初563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张与你解除借款担保合同,并应返还贷款本金157940.52元及利息,同时判定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之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13日10时30分在兴国县人民法院古龙岗人民法庭审判庭(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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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3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谢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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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谢丽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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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谢丽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赣073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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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4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王礼石、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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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徐玲 王礼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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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王礼石、徐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赣0732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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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5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谢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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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谢丽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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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732民初3371号谢丽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开庭前。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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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6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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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徐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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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732民初3372号徐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开庭前。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9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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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7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被告王亲华、陈玉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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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民初21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陈玉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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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732民初2162号王亲华(男,住江西省兴国县梅窖镇水南村对面排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807040913):陈玉连(女,住江西省兴国县梅窖镇水南村对面排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90809092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73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亲华、陈玉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二、被告王亲华、陈玉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借款利息,其中截至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197205.29元,2018年9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对被告王亲华、陈玉连提供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南段B50栋6号的抵押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4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亲华、陈玉连共同承担,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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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8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被告王亲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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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民初21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王亲华 陈玉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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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732民初2162号王亲华(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梅窖镇水南村对面排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8070409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你和陈玉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解除与你们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你们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积欠利息,要求对位于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南段B50栋6号贷款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本案所有实现债权及实现抵押权费用全部由你们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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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9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被告温兰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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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民初20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吴琳 温兰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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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6)赣0732民初2015号温兰兰(女,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15号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30806068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被告吴琳、温兰兰、第三人李峰、李跃城、李跃培、李金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732民初20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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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10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郭迪榜、欧阳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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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14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 被告- 郭迪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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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迪榜、欧阳海燕(兴国县高兴镇老圩村下俄组53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73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与被告郭迪榜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郭迪榜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借款72万元本息、欧阳海燕对郭迪榜偿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对设立抵押的位于兴国县潋江镇贸易广场东二街8、10号的被告郭迪榜、欧阳海燕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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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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