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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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21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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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基石科创有限公司 深圳嘉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英诗丹尼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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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221号深圳嘉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基石科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英诗丹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基石科创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深圳嘉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执异1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深圳基石科创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粤03执24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深圳基石科创有限公司应在未实缴出资500万元的范围内对深圳嘉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案向江苏英诗丹尼食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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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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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21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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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21号 | - |
原告- 江苏英诗丹尼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嘉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基石科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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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221号深圳嘉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基石科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英诗丹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基石科创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深圳嘉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听证传票等相关材料。你(们)须于2021年1月14日14:30到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参加听证,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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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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