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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W2-A四层B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季春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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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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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8执16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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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执1624号之一 -

    当事人- 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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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1624号之一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季春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8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交纳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8执1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单位)名下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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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
    2

    (2021)粤0308民初10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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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0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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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040号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929990.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截至2021年4月8日,利息为人民币74915.9元,罚息为人民币16662.33元,复利为人民币1640.78元。2021年4月9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本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2.1元、保全费为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2.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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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3

    (2021)粤0308民初10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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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0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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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040号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0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929,990.4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暂计至2021年4月8日止的利息74,915.9元,罚息16,662.33元,复利1640.7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应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暂合计为1025209.4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3日09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刘明慧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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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4

    (2021)粤0308民初10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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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0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被告- 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季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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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040号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0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929,990.4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暂计至2021年4月8日止的利息74,915.9元,罚息16,662.33元,复利1640.7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应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暂合计为1025209.4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3日09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刘明慧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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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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