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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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兆翔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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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5民初17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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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9-08 |
2 |
申请执行人杭州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吉如、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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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5执恢372号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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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9 |
3 |
申请执行人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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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5执107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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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4 |
灵寿县兴燕矿产品销售部与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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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26民初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灵寿县兴燕矿产品销售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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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6 |
5 |
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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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7民初1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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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1 |
6 |
申请执行人御璧建材销售(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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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5执9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御璧建材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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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17 |
7 |
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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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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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9-17 |
8 |
厦门春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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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13民初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春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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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31 |
9 |
原告中山市阳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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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5民初55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阳明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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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17 |
10 |
上诉人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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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84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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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1-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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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保177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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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177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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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何荣润诉被申请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91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177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倍力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1630.95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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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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